对后世影响深远的《开皇律》制定过程是怎么样的?

  《开皇律》的制定过程对后代有着深远的影响?《开皇律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,继承了前朝法制的长期发展经验。以下有趣的历史编辑将详细介绍相关内容。

  隋文帝在开皇元年(公元581年),在北魏、北周旧律的基础上,根据北周复杂恶劣的刑法情况(历史上称之为“内外恐怖,人不安”),即命高炯、郑译、杨素、常明、韩军、李谔、刘雄亮、裴政等。

  开皇三年(公元583年),以“法律依然严格,老朋友多犯罪,每年断狱,犹至万数”为由,命令苏威、牛弘等人修改《新律》,本着删除复杂性和简单性的原则。主要目的是“权衡重量,求平允,废除酷刑,疏而不失”,完成历史上著名的《开皇律》。


  经过简化、补充、完善,封建法典的编纂进一步系统化、规范化,为我国封建法的定型做出了极其宝贵的贡献。

  《开皇律》继承了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唐代法律的先例。规定的基本制度直接由唐代法律继承,成为唐代法律的直接蓝本。后来,它被宋朝、明朝和清朝所使用。因此,隋朝的《开皇律》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。

  然而,制定《开皇法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和地主阶级的利益,因此贵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权。“八议”科、七品以上官员,如议亲、议故、议贤、议能、议功、议功、议贵、议勤、议宾,犯罪减少一等;九品以上,听铜赎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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