明朝的承宣布政使司起到了何种作用?权力是否广泛?

  明朝宣布政使司有什么用?权利大吗?这是许多读者更关心的问题。接下来,有趣的历史编辑将与读者一起了解,并为您提供参考。

  中书省是“百司纲领,总率县属”,行中书省负责一省军、政、司法。不久,朱元璋发现丞相和行中书省的权力太大,决心改革。1376年(洪武九年),他废除了行中书省,先后在全国设立了13个宣布政府使命的人,负责一个省的民政和财政;此外,还设立了刑法,指挥军队负责。

  三者合称“三司”,属于中央有关部门,在布政使司下设立政府(直隶州)、县(州)二级地方政权,长官称知府(知州)、知县(知州)。1377年(洪武十年),又成立了通政使司作为皇帝的“喉舌之司”。长官称通政使,负责章奏出纳和封驳。第二年,他下令不要先“关白”中书省。


  承宣政使司为明清地方行政机关,前身为元代行中书省。意涵取自“朝廷有德泽、禁令、承流宣传,以下为公司”。

  明朝宣布政使的辖区为国家一级行政区,简称“布政使司”、“布政司”、“藩司”,不称“行省”。在正式文件中,避免使用元朝的“行省”一词,因此在地名下添加“等处”。布政使司设左右承,宣布政使各一人,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。

  一个省的刑事名称和军事名称分别由被判刑的使司和指挥使司管辖。布政司、按察司、都司合称“三司”,均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;三司首长同秩同阶从二品。

  清朝遵循明朝制度,保留宣布政府使命的承诺,但政府使命的管辖范围直接称为“省”,并在省政府使命上设立固定的总督和巡逻人员,负责省军民事务。政府使命成为巡逻人员的官员,负责一个省或几个政府的民政、财政、土地、户籍、金钱和食品、官员评估和与各政府和县的沟通。

  承宣布政使司,前身为元代行中书省。明朝,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,其行政长官为承宣布政使,简称布政使司、布政司、藩司,不称“行省”,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。

  朱元璋攻下集庆后,自带江南行中书省;韩宋龙凤四年(1358年)在婺州设中书分省,然后每次袭击都设行省。

  洪武九年(1376年)改变了地方行政区划,将浙江、江西、福建、北平、广西、四川、山东、广东、河南、陕西、湖广、山西等省改为宣布政使司,裁掉了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和左右程,将行省参与政事改为政使,秩序正常;左右参政,从二品;改行省左右司为经验司。到目前为止,原中书省的职权分为三部分,布政使司负责民政事务。

  承宣政使意涵盖“朝廷有德泽、禁令、承流宣播,以下为公司”。此后,承宣政使司取代银行省,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。南京(南直隶)不设承宣政使司,由中书省直辖,故名“直隶”。

  洪武十三年(1380年)胡卫庸案后撤回中书省,北京师范大学和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六部;布政使品秩序从三产品改为四产品。14年(1381年)增加左右参议,正四品;各布政使司增加一名布政使,成为左右布政使。云南布政司成立于15年(1382年)。二十二年(1389年)从二品定政使。建文年间将布政使降为正三品,裁为各一人,明成祖恢复旧制。


  永乐元年(1403年),北平承宣布政府大使升级为“行政”。五年(1407年)设交趾布政司;11年(1413年)设贵州布政司(布政大使只有一人)。

  宣德三年(1428年)裁定交趾布政司;除北直隶、南直隶外,全国被定为十三布政使,俗称“两京十三省”。

  临时任制和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从宣德年间开始出现。如果没有特别授权的监理粮食或监理刑名,不得干涉布政使和检察使的职权。从明初到正统年间,布政使司的地位相当于六部。一般来说,布政使进入中央大多是尚书和侍郎,而中央政府一般委托都察院担任御史、御史等布政使。景泰后,布政司的地位下降了,没有和六个教官一样的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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