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达北伐的背景与详解

  元至正27年(1367年)10月至明洪武2年(1369年)12月,明军与元军在中原和西北广大地区进行了战略决战。

  明太祖朱元璋于元至正十二年(1352年)起兵,从十六年(1356年)攻克集庆(今南京),然后是吴王位, 江南政权初步建立后,先后淘汰了占领湖广、江西等地的陈友谅、占领江浙的张士诚、浙东的方国珍,为北上灭元创造了有利条件。朱元璋对北上作战的战略部署和进军路线进行了慎重规划。他首先征求诸将的意见。平章常遇春提出长驱直入,直捣元朝大都(今北京)的主张。朱元璋不同意这个轻敌冒进的计划。根据当时元朝在中原和西北的部署,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,以及各部门内部的政治倾向和军事实力,他认为元建都已经有一百年的历史了,城守必固。如果老师深入,就不能破,顿在坚城下,粮食不继续,援军四集,进不去,退不去,必然会陷入被动。为此,他提出了稳步推进的北伐战略:“先取山东,撤其屏蔽;河南旋师,断其翅膀;拔潼关守之。根据它的户槛和世界情况,进入我掌握,然后进入元都,就会孤独,无可克服。既克其都,鼓行而西,云中、九原、关陇可席卷而下。

  过程

  河南、山东的攻击

  参见:明攻山东,明攻河南

  根据这一战略理念,朱元璋将整个战略行动分为三个阶段。第一阶段,先攻山东,再攻河南,占潼关;第二阶段,攻河北、元朝大部分,消灭元朝;第三阶段,主力从大部分南下攻山西,略定陕甘,完成北方统一。北伐基本上是按照这个战略实施的。

  元至正27年(1367年)10月21日,命丞相徐达为将军,平章常遇春为副将军,率军25万人从淮河到河南,北伐中原。 为了减少北伐的阻力,争取人民的支持,朱元璋在出兵前特别警告士兵们不要杀人。 [8] 并向北方人民发出号召,提出“驱逐胡俘,恢复中国”的口号,对汉族各阶层人民产生了一定的号召力,因此北伐相对顺利。为了保证北伐,留守江淮部队加强警戒,防止元军袭击。

  明军主力从江淮北上到洪武元年二月,仅用四个多月的时间就攻下了山东。 山东的征服使元廷失去了左臂,在战略上为北伐创造了更有利的军事局面。三月,徐达向西挥军,分兵两路进攻河南。济宁一路追溯黄河,进攻汴梁(今开封);河南永城、归德一路攻打许州(今许昌)。与此同时,命征南将军邓愈率襄阳、安陆、景陵等兵马北攻南阳,策应北征主力作战。明军是不可战胜的,在很短的时间内征服了汴梁、洛阳、嵩(今嵩县)、陕(今陕县)、陈(今淮阳)、汝(今临汝)诸州,基本完成了北伐第一阶段的战略任务。

  攻取河北

  参见:明攻河北,大都之战

  元朝大部分的屏蔽已经撤退,外援被隔离,陷入了明军的弧形包围圈。5月,朱元璋亲自抵达汴梁,听取了一线将领的军事报告,讨论了下一阶段的战略步骤。

  洪武元年(1368年)6月初,徐达命令河南军队聚集在河阴(今武指西南),卫生粮船由济宁起航,确保后勤供应。7月29日,他遵循朱元璋的命令,命令首都督同知张兴祖、平章韩正、首都督副使孙兴祖、指挥高显等益都、徐州、济宁师聚集在东昌,等待与河南军队会面。

  朱元璋同意,根据当时元廷已陷入孤立无援的军事局面,徐达提出了临清(今属山东)直捣大部分的主张。 于是决定征虏右副将军冯胜守汴梁,江西省左城何文辉守卫河南(今洛阳),镇国将军郭兴等人守卫潼关,徐达率军直接夺取大部分。

  攻占大都

  闰七月初一,明军主力从中滦(今封丘西南)渡黄河,沿御河(今卫河),经临清、长芦(今河北景县)、通州(今北京通县)向北挺进。

  闰七月初二,明军出师汴梁(今河南开封),一路势如破竹,连克卫辉(今河南祁县)、彰德(今河南安阳)、磁州(今河北磁县)、邯郸、广平(今河北)。7月11日至临清(今属山东),随后命令在东昌师傅来会,并命令参政傅友德开通陆路,都督副使顾时开通河道,于7月15日水陆两路并进。师到德州,常见春、张兴祖、高显、毛翔、程华等师北进。

  洪武元年(1368年)闰年7月20日下长芦(今河北沧州)、青州(今河北青县、天津静海等地),23日至直沽(今天津),25日在河西务(今天津武清东北)败元军。一路势如破竹,锐不可当,逼近大都市。

  元顺帝见大势已去,于28日晚三鼓携太子、后妃出建德门,由居庸关逃往都开平(今内蒙古多伦西北)。 8月2日,徐达率军进占大部分,到齐化门,让士兵填壕登城。徐达本人亲自登上齐化门楼,杀死了元朝监国宗室淮王帖木儿、右丞相张康伯等人,俘虏了六位王子,封存了库图宝藏和故宫门,让士兵守卫。命令士卒不得侵暴抢掠,居民各安其业。同时,遣将巡逻古北各处关口,命令华云龙经理大部分新建城墙。

  征服大部分后,北方的山东、河南、河北等地都加入了明军的手中,尤其是元主北逃,使得整个北伐战场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。被困在秦晋的元地主武装集团,完全陷入了群龙无首的境地。朱元璋得到徐达大军攻占大部分的消息后,不失时机地将其转移到下一个战略阶段。

« 上一篇
下一篇 »